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执恢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宿州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顺河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80401J。
法定代表人:刘思锋,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2017)皖1302执61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宿州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路××号(房地权宿字2××9)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宿州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坐落在安徽省宿州市××路××号(房地权宿字2××9)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执行助理 徐小兵
书记员 王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