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02财保219号
申请人:宿州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顺河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戚平。
申请人宿州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支河乡工业园区的年产20吨胆固醇系列产品工程项目中的1#2#钢结构厂房、一栋综合楼。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2018年10月24日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现代天然生物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支河乡工业园区的年产20吨胆固醇系列产品工程项目中的1#、2#钢结构厂房、一栋综合楼。保全价值900000元。期限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宿州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顺河路50号房产(房地权宿字第××号)。期限三年。
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祥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