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1民初384号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对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砀山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作出的(2020)皖132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皖132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17行、第1页第19行“2015年1月1日”、第3页第13行、第3页第14行“2005年1月11日”补正为:
“2005年1月1日。”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迷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