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陵县恒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21民初1995号
原告:宁陵县恒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柳河镇民主路南侧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567298602B。
法定代表人:刘安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恒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砀山四中北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77371396W。
法定代表人:姜忠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望城岗乡安丰路东侧检察院宿舍A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7873455U。
法定代表人:王进璐,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陵县恒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恒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宁陵县恒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安徽省恒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陵县恒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省恒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陵县恒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省恒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90元,减半收取计7995元,由宁陵县恒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岩
审 判 员  常 莉
人民陪审员  魏翠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信 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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