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陵县恒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安徽省恒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21民初1994号之九
原告:宁陵县恒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安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恒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忠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皖1321民初1994号之三财产保全裁定,将安徽省恒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账户131××95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宁陵县恒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安徽省恒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安徽省恒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账户131××95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彭 岩
审 判 员  常 莉
人民陪审员  魏翠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信 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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