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博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民初3161号
原告:**,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武,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博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西昌南路财富汽贸商务中心10层1001-10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66353657C。
法定代表人:凌啸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博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因新冠疫情影响,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松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孙转转(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