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某某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21执1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周寨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60827617W。
法定代表人:侯君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永生,男,194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孙永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二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孙永生所有的“欧豹”牌拖拉机一台(含秸秆还田机一台)、“中联”牌玉米收割机一台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出价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二拍的保留价42354元接受抵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孙永生所有的“欧豹”牌拖拉机一台(含秸秆还田机一台)、“中联”牌玉米收割机一台作价4235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欧豹”牌拖拉机一台(含秸秆还田机一台)、“中联”牌玉米收割机一台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艾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