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1执12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周寨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60827617W。
法定代表人:侯君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永生,男,194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孙永生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2019)皖132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永生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152284.2元,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110752.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09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0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孙永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永生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孙永生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数据、名下无公司注册信息,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孙永生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扣押孙永生名下农用拖拉机两台。
3、本院到砀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孙永生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孙永生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永生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通过书面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 彬
审判员 邵珠敏
审判员 孟凡永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许士明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