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1744号
原告:砀山周寨镇北加油站,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周寨镇S223省道与X009县道交口北50米处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RN8QR9K。
法定代表人:朱艳灵,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周寨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60827617W。
法定代表人:侯君启。
原告砀山周寨镇北加油站与被告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砀山周寨镇北加油站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砀山周寨镇北加油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砀山周寨镇北加油站负担。
审 判 员 温 吉 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敏 杰
书 记 员 孙敏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