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40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周寨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60827617W。
法定代表人:侯君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兵,安徽尊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4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上诉人***、上诉人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安徽省砀山恒通路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欧阳顺
审判员 宋 莉
审判员 许劲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蔡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