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022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宿州市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路京华大厦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856328。
法定代表人:陈新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晋取,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与被告***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晋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状提供了被告晋取的地址,但根据其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依法通知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补充提供的地址与诉状地址一致,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故依照法律规定,该案系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06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退还。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