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民申1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福中,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纺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1523856328(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亿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1798722X(1-1)。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福中、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俊公司)、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俊阜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民终4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2014年4月,***用华俊公司的资质,中标阜阳市颍泉区小街巷改造一标段工程,与华俊公司签订了分包协议。***与***签订二次分包协议,约定了该工程的施工、利润分配及工程款的拨付方式。该项目工程施工期间,***没有经济实力独立完成施工,央求***出面借钱购买施工材料,由***承担借款利息,并在工程款拨付中扣除。***借得现金18万元,约定月息5%,由***先行垫付,以后从工程款一并扣除。该项目总计审计工程款是191万余元。只拨付给***71万元。可见***所得的71万元都是当时华俊阜阳分公司、***同意下才拨付的,该款包括***应分的利润20万,21万垫付的履约保证金,***的18万借款及***承诺的利息及其他口头约定的款项,合计71万元,是***合法应得的。2016年,***认为没有得到全额工程款而起诉华俊阜阳分公司和***。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一初字第01894号及(2018)皖1204初959号两次判决,***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后***上诉到阜阳中院,阜阳中院不顾事实,只判令***赔付***18万借款本金,不赔付借款利息及***的其它违约责任和承诺的款项,让***另案起诉***。***是为***向金苏财富阜阳分公司借的钱,并垫付利息,该款用于该项工程施工。可在阜阳中院审理该案过程中,没有尊重事实。***借款18万元,借据上明明写清了该笔借款***按月息5分支付给***垫付的利息,可阜阳中院却说这18万元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违背了客观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的再审申请,主要是对二审判决改判其给付***、常福中12万元不服。经查,华俊公司及其阜阳分公司承建案涉颍泉区小街巷改造工程后,将该工程转由***施工,后***又与***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将该工程转由***独立施工,***协助,并约定工程第一笔转款后,***扣除工程利润20万元和先期***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1万元后,余款一并汇入***账户。后案涉工程由***、常福中施工完成后,***从华俊公司领取71万元。***称该71万元包括合作经营协议中约定的***应得利润20万元、从该工程款中扣除的***替***垫付的履约保证金21万元、招标代理费2万元、出借给***本金18万元及月息5分的利息10万元。***对其中的招标代理费2万元及10万元利息不予认可。因***与***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中无***应承担招标代理费2万元、借款利息的约定,***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对招标代理费及借款利息进行了另外约定,故***领取的工程款71万元在扣除其与***约定的利润20万元、履约保证金21万元以及***认可的借款本金18万元后,余款12万元应予退还。二审法院据此判令***返还***12万元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程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