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302财保271号
申请人:***,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纺织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红。
申请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000000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汴河路北侧,秦巷口路东侧恒丰广场1501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期限三年。
三、查封担保人蒋晨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二路120急救中心西侧0300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丽丽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302财保27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住宿州市埇桥区西寺坡镇王寨村后王寨三组97号。公民身份
号码:342201197504225916。
被申请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
市纺织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红。
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皖1302财保2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
行的存款8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汴河路北
侧,秦巷口路东侧恒丰广场1501室(房地权证宿字第××
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蒋晨所有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二路120急救中心西侧0300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查封。
审判员李梅
二O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