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1民初1196号
原告:砀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人民东路D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MB10031669。
法定代表人:国丽华,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申,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健康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152421648K。
法定代表人:许建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砀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安徽建源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砀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砀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砀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砀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黄爱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盼
书 记 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