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1执异5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西关健康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152421648K。
法定代表人:许建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砀山县赵屯镇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张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148603543XQ。
法定代表人:张传战,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建源建筑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砀山县赵屯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2年2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称,砀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建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砀山县赵屯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赵屯镇卫生院账户上的存款并欲扣划该执行款,因为涉诉的工程实际施工人是异议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承包协议书》,且异议人出资承建了该工程。请求确认(2022)皖1321执407号执行款属异议人所有,并停止向他人支付。
本院查明,2009年3月29日,原砀山县卫生局与安徽建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赵屯卫生院门诊楼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安徽建源建筑有限公司。2019年9月12日,安徽建源建筑有限公司与砀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砀山县赵屯镇卫生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本院。2019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19)皖1321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砀山县赵屯镇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安徽建源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60128.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60128.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安徽建源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由于砀山县赵屯镇卫生院未自动履行,2020年11月10日,安徽建源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皖1321执1752号。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由于砀山县赵屯镇卫生院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完全履行,2022年1月19日,安徽建源建筑有限公司重新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2)皖1321执407号。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安徽建源建筑有限公司与砀山县赵屯镇卫生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款归其所有,虽然提交了与安徽建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执行依据所审理的内容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在无法律依据确定异议人是权利人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对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人民法院亦无权将执行款不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因此,异议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邵珠敏
审判员 艾 彬
审判员 侯海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