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2395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申,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郡路砀山中专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1666249267Q。
法定代表人:徐栋,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该学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小浩,该学校后勤主任。
第三人:安徽建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健康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152421648K。
法定代表人:许建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凤林,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砀山县中等专业学校、第三人安徽建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案属于立案后当事人自行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90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迷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