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北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砀山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被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执行主体已立案审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皖1323执恢49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泗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舒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