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通达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砀山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北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砀山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执行人安徽省砀山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被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执行主体已立案审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皖1323执恢49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泗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舒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