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执恢295号

申请执行人: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香港广场一方家俱门面(同安南路香港广场尖沙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4973320F。

法定代表人:程黄毛,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0829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桐城市华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117379140。

法定代表人:吴乐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乐平,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李庭伟,男,1966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李刚,男,1968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申请人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桐城市华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吴乐平、***、李庭伟、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桐城市华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吴乐平、***、李庭伟、李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桐城市华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吴乐平、***、李庭伟、李刚缴纳执行款及逾期利息,后在执行阶段,申请人自愿撤销对该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881执恢29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甘少林

审判员  汪 伟

审判员  吴米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媛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合议庭笔录

时间: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地点: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

合议庭成员:胡立平、林峰、甘少林

记录人:孙媛媛

案由:申请人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桐城市华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吴乐平、***、李庭伟、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申请人桐城市兴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桐城市华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吴乐平、***、李庭伟、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桐城市华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吴乐平、***、李庭伟、李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桐城市华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吴乐平、***、李庭伟、李刚缴纳执行款元及逾期利息,后在执行阶段,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自愿撤销对该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881执恢29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胡:同意上述意见。

林:同意上述意见。

甘:同意上述意见。

合议庭决议:终结(2018)皖0881执540号案件的执行。

合议庭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