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民终3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袁中华,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宿州市埇桥区圆洋食品厂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财政巷5号。
法定代表人:祝建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中华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中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吴昊彧
审 判 员 杨俊举
审 判 员 赵 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夏春秋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