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4582号
原告(反诉被告):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财政巷5号。
法定代表人:祝建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被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50元,由反诉原告(被告)***承担。
审判长 常茂泉
审判员 周红梅
审判员 袁琳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