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26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财政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233054222。
法定代表人:祝建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伙,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7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71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强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姚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崔玉凤
书 记 员 王思嫚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