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26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财政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233054222。

法定代表人:祝建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伙,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7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71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强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姚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崔玉凤

书 记 员  王思嫚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