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宿州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3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申请人:宿州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三路东侧金湖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余景亮,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埇桥支行(账号13×××59)的存款36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360万元保险进行担保(保单号620110104602019000002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宿州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质保金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埇桥支行(账号13×××59)的存款360万元,期限自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如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