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峰,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三路东侧金湖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余景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军,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思凡,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州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3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期间,***、宿州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宿州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48元,减半收取12424元,由***负担1521元,由宿州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0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昊彧
审判员 杨俊举
审判员 李 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仰芮
书记员朱贝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