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22执28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龚习强,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三孝路200号,统一社会引用代码9134082770494696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2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145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