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7执138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三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04946961U。
法定代表人:汪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43819800X,住,住所地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冬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汇鑫大厦****信用代码913401007448943180。
法定代表人:刘卫兵,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827执13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