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力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755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力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高刘村孔大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陈浩,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三孝路**。
法定代表人:汪亮,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力转市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20)皖0103民初167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尚未支取的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 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逍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