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群喜、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03民初5896号
原告:***,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路桥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04946961U。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固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技术分公司(以下简称十七冶交通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076672X4。
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平湖路108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滨江路桥公司、十七冶交通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群喜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技术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