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执42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海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72812332W。
法定代表人:冯国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华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1441XH。
法定代表人:崔文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宁县海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华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省华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存款57179.8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复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