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执42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海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72812332W。
法定代表人:冯国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华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1441XH。
法定代表人:崔文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宁县海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华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安徽省华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存款177497.4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复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