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民初336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岳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
负责人:施跃平,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浩彬,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华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馨,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岳西县天翔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太阳岛小区1号楼212-213室。
法定代表人:胡发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亮,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岳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徽省华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岳西县天翔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杨再松
审 判 员 侯永言
审 判 员 王纯兵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章长春
书 记 员 何 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