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鑫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6民终39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鑫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219号万象美域家园2栋1428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佑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鑫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中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2)湘0626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鑫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该公司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鑫中源公司承接了地矿公司中标的饮水工程,工程施工终止后,施工过程中还没有用的相应材料经协商由地矿公司收购,地矿公司没有支付费用。 地矿公司答辩称,签字接收材料的人并不是地矿公司或者指定代理人,本案仅仅是物资移交,是受托代管关系,不是买卖协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鑫中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抽水蓄能饮水工程建设的材料费28199元,并从诉讼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欠款利息至付清工程欠款之日止。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2021年1月,鑫中源公司、***(乙方)与地矿公司(甲方)签订《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生活水厂施工承包给原告和***,工程承包范围为生活水厂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设备采购,原告和***按照“成本单列、独立核算、包工包料、盈亏自负”的原则进行承包,原告和***按照项目工程决算总价款的18%向被告交纳管理费,按照本项目工程决算总价款的3%向被告交纳劳务费,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对于项目名称、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进行了约定。2021年8月,原告完成了部分工程项目施工,后离开现场,经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原告在生活水厂工程项目中已完工部分工程量,被告将涉案工程交由第三方完成。原告离开现场时将生活水厂物资移交被告的仓管员***,移交的物资为生产材料和生产工具,***在生活水厂物资移交记录表上签具“数量已核实,无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佑双在移交记录表上补填各物资的单价和总价,且在备注栏补填了空调安装费2250元,刘佑双补填的物资总价为33149元。后双方因工程款的结算和给付发生争议,原告遂向一审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主张被告支付***抽水蓄能饮水工程“三通一平土石方”、“三通一平建筑物”工程施工费755169.18元及利息,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25日作出(2021)湘0626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判决依据双方确认的已施工部分工程量和合同的结算约定对被告应付工程款进行了认定,判定被告应付工程款为260448.82元,欠付工程款为135752.82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包工包料、盈亏自负”的承包方式,生产物资是原告作为施工方应负责的事项,原告提供的生活水厂物资移交记录表是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生产物资管理记录,记录表中的物资单价和总价是原告在事后补填,被告的工作人员签具数量核实无误并不构成双方形成了补偿给付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作出(2021)湘0626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对被告就湖南平江抽水蓄能电站业主营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生活水厂施工承包合同应向原告和***给付工程款进行了判定,原、被告之间因施工合同发生的经济往来已结算完毕,原告以物资移交记录表另行提起给付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湖南鑫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承担。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生活水厂物资移交记录表》中,地矿公司的仓管员***仅签字“数量已核实无误”,并无地矿公司收购表中物资的意思表示,记录表中物资的价格等内容均是鑫中源公司填写,因此,该记录表不足以证明地矿公司同意收购表中物资,地矿公司称表中物资仍在仓库,鑫中源公司有权取回。鑫中源公司仅以该记录表为证据请求地矿公司支付表中物资的价款,不应得到支持。鑫中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4元,由上诉人湖南鑫中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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