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意博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民监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宿州意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63420762R。
法定代表人:昂飞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普,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梅卫民,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系宿州意博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宿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河中路北侧三八河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50963033M。
法定代表人:王守松,系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宿州意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宿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宿州意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宿州意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意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葛伶俐
审判员  王九霄
审判员  吕庆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严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