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6323号之一
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艺祥禽业养殖场,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园区后场村丁家组。
经营者:丁言微,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意满,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市。
被告:宿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中路北侧三八河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守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艺祥禽业养殖场与被告方意满、**、宿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艺祥禽业养殖场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艺祥禽业养殖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艺祥禽业养殖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埇桥区艺祥禽业养殖场负担。
审判员 陈 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滕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