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忠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忠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宿埇民二初字第00033号
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忠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忠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