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繁民二初字第00026号
原告:毕训务,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安徽省繁昌县民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张名全。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训务、***诉被告安徽省繁昌县民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训务、***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毕训务、***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训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由原告毕训务、***承担。
审判员 朱品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