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民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繁昌县民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繁昌县恒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执230-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民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恒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四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法院查封的属被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恒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大道南侧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房地权繁昌房×××号]进行评估。房产建筑面积××㎡,评估价为××万元;(详见皖中安芜评(2016)字第××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此后,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经二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民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以第二次流拍价,即人民币××万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部分债务。经查,申请执行人上述以物抵债的请求,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原属被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恒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大道南侧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产权证号:第××号、第××号、第××号)作价人民币××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民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部分债务,上述房屋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