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2民初861号
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民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14974051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申请人: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5296720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民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民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4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的皖B×××××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繁昌县民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的皖B×××××小型轿车。
二、在人民币4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