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嘉杰建设有限公司

宿州市嘉杰建设有限公司、宿州中卡通神游世界乐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1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嘉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符离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朝晖,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州中卡通神游世界乐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晨晓,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嘉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中卡通神游世界乐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得(2016)皖130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州中卡通神游世界乐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嘉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车辆信息、无证券数据。
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该地拂晓大道东侧拱辰路以北环城路以南拥有已建成楼盘六幢(1#、2#、3#、5#、7#、8#楼)。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对其中四幢(1#、2#、3#、5#楼)予以查封。因上述查封楼盘无证暂无法处置。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名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中已受偿0元,未受偿14094645.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得(2016)皖130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 永
审 判 员  石少一
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