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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宿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冻结用) (2019)皖1302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宿州市。。(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宿州市**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2667932850C,住所地宿州市符离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3民终3134号(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2019年0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宿州市**建设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1196000.00元。 执行中,本院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宿州市**建设有限公司R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宿州市**建设有限公司R所有的(写明财产方位、数量),现查封期限临近届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宿州市**建设有限公司R所有的(写明财产方位、数量)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冻结本条不要) 三、查封(冻结)期限为(写明时限)。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