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7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先锋西村网点房1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高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满,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义安区,
上诉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纠纷一案,不服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6民初15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理由如下:根据***提供的工作量结算明细、承诺书等材料,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应当视为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管辖。
***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确定的合同履行地的识别规则,被上诉人***诉求上诉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费,该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铜陵市××区即为合同履行地。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月英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继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采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