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6执恢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先锋西村网点房。
***与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50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