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民监1号

监督机关: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先锋西村网点房1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高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陵有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花园新村30栋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唐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诉人铜陵有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8年3月18日作出(2017)皖07民终96号民事判决,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铜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铜检民监【2020】34070000039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程 毅

审判员 陈浩林

审判员 朱小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淼

书记员杨丽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