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民监1号
监督机关: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先锋西村网点房1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高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陵有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花园新村30栋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唐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诉人铜陵有色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8年3月18日作出(2017)皖07民终96号民事判决,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铜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铜检民监【2020】34070000039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程 毅
审判员 陈浩林
审判员 朱小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淼
书记员杨丽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