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3号
申请执行人:****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经济开发区建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坚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南侧狮子山区车口段。
法定代表人:吕方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飞,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39204.2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