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经济开发区建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坚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南侧狮子山区车口段。
法定代表人:吕方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飞,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人员主持下,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款项需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6执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