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6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鑫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经济开发区建鑫产业园。
被执行人: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南侧狮子山区车口段。
安徽建鑫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8753.1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