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民终7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南侧车口段。
法定代表人:吕方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涛,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6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二审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联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万全、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2020年12月11日***与案外人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就***在东部城区临津苑C区工程尾款金额和支付等相关问题,已达成备忘录。现被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同时,上诉人联达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联达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均系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6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上诉人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庄女
审判员 方 彤
审判员 盛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华君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