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05民初4837号
申请人:江和顺,男,***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申请人: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南侧狮子山车口段,机构代码:91340700733005562H。
法定代表人:吕方其
被申请人:铜陵润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湖东路与建设东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人*和顺与被申请人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润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顺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名称: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20000215477710300000018、开户行: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和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江和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