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3143号
原告:铜陵亚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七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723812365。
法定代表人:戴恒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献民。
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大道中段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375J。
法定代表人:韩忠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铜陵亚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
铜陵亚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8857.4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外墙真石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所承建的位于狮子山高新区内铜陵××房××#××#××#××#××房××楼的外墙真石漆工程交原告施工,合同还约定付款方法等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当工程进行到2018年7月时,恒瑞公司因资金断链,工程停工,至今其工程款多次找被告结算,被告则以恒瑞公司无款支付而拒绝支付工程款,其工程原告初步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情况计算558857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经查,2021年6月11日,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7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雅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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