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375J,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大道中段233号。
法定代表人:韩忠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中,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被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7破9号案件裁定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皖0705执2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丁爱平
审判员 王金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飞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