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2046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大道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375J。
法定代表人:韩忠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树莉,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翟笃友,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翟笃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翟笃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翟笃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铜陵中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翟笃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俞金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胡 婧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